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生命力。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面临更加大的挑战。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2025年02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办法》明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随着经济提高速度放缓,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压力倍增,很多担保公司由于忽视代偿追偿的法律风险,给自身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民法典》、《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新公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等在担保方面有很多的创新的规定,对担保公司的经营尤其是代偿追偿影响深远。
为帮助担保公司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熟悉和了解《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和精神,提高追偿能力,我们特组织本次研修班。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做全面解读,针对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代偿追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报名参加。
适合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2025〕8号)
3.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2、如何理解清偿代位权?——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公司代偿后能代位取得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权吗?(民法典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18条解读);
3、担保公司代偿之后,能否就其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自己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企业来提供人保,担保公司仅部分代偿,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1、同一债权存在多个第三方担保时,第三方代偿后能否相互追偿问题?——《九民纪要》56条、民法典392、699、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读。
2、担保人能否受让银行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14条规定。
3、共同担保与民法典中的连带债务——真正连带与不线、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解读;
5、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解读。
6、担保公司代偿后,放弃向部分反担保保证人追索,其他反担保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三、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要不要向另一方分配?
四、银担合作模式下,借款未到期,借款人经营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担保公司能否要求银行提前收贷并申请提前代偿?银行拒绝怎么办?
六、担保公司代偿后,未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什么法律后果?
七、融资担保公司将代偿款划入债务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由债务人自行清偿,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十五、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等丢失,清算没有办法进行,能否要求清算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债务人,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十七、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被执行?
二十、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公司)
(1)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公司(或反担保人)?——新担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是否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是不是能够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4)新担保解释中的“全部债权”如何理解?是不是指的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能否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
(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后果。
四、利用好债的保全制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46条关于债的保全最新规定解读;
实务问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贷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最新规定追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七、担保公司如何利用失信惩戒措施迫使债务人主动还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措施、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高级经济师,原省级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多年从事政策性担保、银行工作。2018年被该省省政府聘为首批金融顾问;2018年入选该省国资委第二批省属企业“五个一”人才工程杰出创新创业人才;2022年4月,被市政府评为高层次D类人才;2022年7月,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聘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专家;2023年10月,被中国融资担保协会聘为第三届再担保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专注金融风控领域、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培博会获评十大卓越讲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50万公众号信贷风险管理创始人、撰写各类实务文章超过400篇、出版专著《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流程与法律实务》、14年银行培训经历,年平均授课过百天,14年累计授课超1000天。授课风格:条理清晰、环环相扣,采用互动式案例研讨教学,用词精僻幽默,案例丰富,注重培训的落地性,深受学员的好评及喜爱,好评率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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